GB 4914-2008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标准名称: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
英文名称: | Effluent limitations for pollutants from offshore petroleum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
中标分类: | 环境保护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矿区、原材料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 >> >> 污水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4914-1985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08-10-19 |
实施日期: | 2009-05-01 |
首发日期: | 1985-01-18 |
作废日期: | |
主管部门: | 国家海洋局 |
提出单位: | 国家海洋局 |
归口单位: | 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3) |
起草单位: |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
起草人: | 王菊英、许丽娜、韩庚辰、张志锋、赵云英、陈畅曙、韩建波、栗俊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09-05-01 |
页数: | 28页 |
计划单号: | 20030325-Q-418 |
本标准代替GB 4914-19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直接排放入海的污染物在不同海区的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适和于我国的内水、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对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在作业中所使用或生成后直接排放入海的生产水、钻井液、钻屑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与GB 4914-1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重新规定了海区等级;
——重新规定了生产水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钻井液和钻屑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
——增加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中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固体垃圾的排放要求/浓度限值的规定;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萃取-重量法测定可被正己浣萃取的物质(HEM;油脂)和硅胶吸附后可被正己烷萃取的物质(SGT-HEM;非极性物质)”,附录A部分引用了美国环保署的USEPA 1664A标准中的技术内容;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B“水基钻井液和水基钻井液钻屑含油量的分析方法”。
没有内容
前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排放要求/浓度限值分级2 5 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3 6 污染物的测定4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萃取重量法测定可被正己烷萃取的物质(HEM;油脂)和硅胶吸附后可被正己烷萃取的物质(SGTHEM;非极性物质) 6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水基钻井液和水基钻井液钻屑含油量的分析方法18 参考文献21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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